第11條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國外對象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使用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應檢具相關文件報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一、符合我國有關技術輸出入、境外製造、使用或其他法令規定。二、國內對象無承接意願或無承接能力。三、不影響國內廠商之競爭力及國內技術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