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歸屬於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執行單位應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歸屬國家所有之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管理及運用之責。歸…
- 第9條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但依其性質或法令,或本部於科技計畫公告文件另有規定者,不…
- 第10條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除經本部同意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二、以供我國研究機構或…
- 第11條執行單位將研發成果授權國外對象或於我國管轄區域外製造使用者,應符合下列要件,並應檢具相關文件報本部同意後始得為之:一、符…
- 第13條執行單位得依下列規定,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企業、機關(構),進行研發成果之國際交互授權:一、國際交互授權不違反平等互…
- 第14條執行單位基於提升研發成果運用效益、公益目的或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部同意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有償讓與、無償讓與或…
- 第15條執行單位不得自行將研發成果商品化。但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經本部同意者,不在此限:一、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商品化,更能促進…
- 第16條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所有,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得要求執行單位或研發成果受讓人將研發成果授權第三人實施…
- 第17條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三年仍未能商品化或實際應用者,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後,執行單位得公告讓與之;三個月內無人請求…
- 第18條執行單位以外之其他研究機構,因執行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委託之研究計畫,而有必要運用歸屬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時,得基於執行計…
- 第19條執行單位於我國管轄區域外進行研發成果運用時,應符合下列要件:一、未妨害我國國家安全或公共利益。二、對我國相關交通運輸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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