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法規: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三章 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第10條 執行單位對於研發成果之運用,除經本部同意者外,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以公平、公開及有償方式為之。二、以供我國研究機構或企業在我國管轄區域內製造或使用為優先。研發成果之運用,經本部同意以公益目的,或以其他方式為之更能符合本法之宗旨或目的者,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