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6條 法規: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6條 依第四條第二款或第三款命令退休之人員,如傷病痊癒,身體健全堪以勝任工作,經醫師證明,調查屬實者,得聲請復用,並得由其原服務機構調查其傷病痊癒情形,通知復用。前項准予復用之人員,如經發現不堪任職時,應命令退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