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第4-1條 法規: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1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應予命令退休人員,其於一月至六月間出生者,至遲以七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其於七月至十二月間出生者,至遲以次年一月十六日為退休生效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