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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前項第一款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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