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郵電事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請退休:一、任職滿五年,年齡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前項第一款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得由交通部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