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部所屬郵電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每月退休金受領證書及領款表者,應立即繳銷,如延未呈報繳銷,致有矇蔽冒領或溢領退休金情事,應由保證人負責追償。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受領人亡故者。
五、不遵原服務機構按本規則第六條之規定通知復用前往報到者。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