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輔助購置住宅人員,應於取得全部借款後兩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如係集體興建或自建者,應於房屋建竣接妥水電之日起一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
但自建房屋最遲應於取得全部借款之日起一年內建築完成。
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8條
本法規已於 2024-09-0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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