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應覓具同級以上人員二人為償還借款保證人(每人以作保二次為限),簽訂貸款契約及保證手續按約履行,並以其服務機構為抵押權人設定第一順位之抵押權,房地權狀在未繳清貸款以前,由服務機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