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第16條 法規: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購置住宅輔助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6條 借款未繳清前,借款人不得將所購置之住宅租售或頂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