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8條申請輔助購置住宅借款人員經依本辦法分配次序後,如認為不適宜時,得聲明放棄,並改列入次一優先辦理。但以一次為限。
- 第9條本辦法輔助購置住宅貸款分二十年按月平均償還本息,其利息由借款人負擔年息三厘,餘由各事業機構編列預算補貼之。
- 第10條依本辦法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仍得支領房租津貼。但購置住宅後離職(包括退休、亡故)者,於次月份停止支給。
- 第11條本辦法貸款購置住宅每人以一次為限,請准購置後遇有晉升資位等情事時,不得要求改配或調整貸款金額或要求另配與租用宿舍。
- 第12條申請貸款購置住宅借款人員,應覓具同級以上人員二人為償還借款保證人(每人以作保二次為限),簽訂貸款契約及保證手續按約履行,…
- 第13條申請輔助購置住宅貸款,除應辦手續及所需書件另訂外,依左列規定具領及償還:一、應按規定手續向住輔會申請核可並簽訂貸款契約及…
- 第15條輔助購置之住宅,應辦投保火險手續至借款清償時為止,受益人應為其服務機構,保險費用由借款人負擔,並在其薪津項下按期扣繳。如…
- 第16條借款未繳清前,借款人不得將所購置之住宅租售或頂讓。
- 第17條購置之住宅,應繳納之稅捐、水電、修繕、管理、以及其他有關之費用,統由購置人自行負擔。
- 第18條經輔助購置住宅人員,應於取得全部借款後兩個月內遷出原租或原配之宿舍,如係集體興建或自建者,應於房屋建竣接妥水電之日起一個…
- 第19條本辦法之施行,各事業機構得視其實際需要情形分區分期辦理之。
- 第20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由各事業機構住輔會另予補充規定,並呈報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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