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第3條 法規:交通事業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地上權徵收補償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3條 需用土地人因興辦交通事業,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需用空間範圍,以事業必需之範圍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