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地上權之徵收補償費,依下列規定計算之:一、穿越土地之上空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上高度補償率(如附表一)二、穿越土地之下方者:地上權補償費等於徵收補償地價乘以穿越地下深度補償率(如附表二)穿越土地之土地改良物需一併拆遷時,其補償比照本條例徵收土地改良物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