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交通事業依本條例徵收取得之地上權,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穿越土地之上空者,於附表一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低限為起點以上全部登記地上權;穿越土地之地下者,以附表二補償率對應之級距自淺限為起點以下全部登記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