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第10條 法規: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10條 受訓人員應於規定時間內向訓練機關(構)、學校報到接受訓練。前項受訓人員,因婚、喪、懷孕、分娩、流產、重病、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或其他重大事由,得於開訓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各事業機關(構)向交通部申請延訓;非經同意,不得延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