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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得於該次訓練班期結訓二年度後再舉辦訓練時,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參加本訓練:一、訓練成績經評定不及格者。
二、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事,經廢止其當年度受訓資格者。
受訓人員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情事,經廢止其受訓資格者,得於該次班期結訓五年度後,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參加本訓練。
受訓人員有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經廢止其受訓資格者,得於該次班期結訓八年度後,由各事業機關(構)再依規定送交通部參加本訓練。
依前三項規定再參加本訓練者,應全額自費受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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