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訓練採密集訓練方式辦理,訓期為四週。本訓練以增進受訓人員佐級晉升員級及士級晉升佐級資位所需工作知能為目的;其課程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本訓練每三年辦理一次,訓練計畫由各事業機關(構)擬訂,報交通部核定後實施。各事業機關(構)於舉辦本訓練當年二個月前,函請各服務機關(構)提供符合參訓資格條件之人員名冊,送各事業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