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4條 法規: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第二條之大眾運輸事業補貼優先順序如下:一、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路汽車客運業、船舶運送業、載客小船經營業及民用航空運輸業。二、公營鐵路運輸業。三、民營鐵路運輸業。中央主管機關應視年度預算按前項優先順序分配補貼金額,於列為第一優先之業者獲全額補貼後,再為次一優先順位業者補貼,依此類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