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無現營業者或現營業者無繼續經營意願之特殊服務性路(航)線,主管機關得視地方實際需要,以公告方式公開遴選新闢或接續行駛特殊服務性、偏遠、離島或往來東部地區之路(航)線之營運業者。
業者依前項規定參與遴選,應提出營運計畫、財務計畫及補貼計畫書,載明請求補貼年限、補貼金額,送主管機關審查,經評定優先順序後,由主管機關依序與申請業者議約,主管機關並得優先給予補貼。
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第13條
第13條
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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