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處管理課職掌如下:一、遊憩區之經營及管理事項。二、遊憩事業之推動及督導事項。三、觀光資源與特定生態、地質、景觀及水域資源之保育事項。四、觀光、遊憩、住宿及公共設施之管理、輔導事項。五、風景區管理業務及管理站之聯繫、協調事項。六、駐衛警察隊之聯繫、協調事項。七、環境整潔、美化及秩序之維護、改善事項。八、違反各項法規事件之處理事項。九、其他有關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