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本處處長綜理處務,其權責如下:一、工作計畫之指示及決定。二、各課、室、隊、站業務之監督、指揮及考核。三、概算編製及預算分配之決定。四、各級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核定及擬議。五、工作報告編擬之指示及決定。六、重要會議之主持。七、文稿之批閱及核判。八、其他有關處務之綜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