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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6條土建軌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土建與軌道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二、土建與軌道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三、土建與軌道…
- 第7條機電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機電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二、機電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三、機電工程施工及監造之督導。…
- 第8條工事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工程品質管理制度之執行及督導、查核之彙辦。二、工程履約爭議及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三、工程進度管制…
- 第9條運務及安全衛生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場站及行車旅運設施新建或改建協調。二、施工期間鐵路行車及公路交通維持之協調。三、軌道切…
- 第10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
- 第11條人事室掌理工程處人事事項。
- 第13條主計室掌理工程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4條各工務段掌理事項如下:一、土建工程之施工、監造、品質管理及相關計畫書之擬定或審查。二、土建工程工地之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及…
- 第15條各工程隊掌理事項如下:一、軌道與機電工程之施工、監造、品質管理及相關計畫書之擬定或審查。二、軌道與機電工程工地之安全衛生…
- 第16條工程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17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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