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機電科掌理事項如下:一、機電工程之設計、變更及預算編審。二、機電工程替代工法之研擬及審查。三、機電工程施工及監造之督導。四、機電工程品質之查核及管考。五、機電工程及土建、軌道工程界面之整合協調。六、其他有關機電工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