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3條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一、襄理工程有關事宜。二、主管業務之規劃、推動及執行。三、綜合文件之督導撰擬。四、其他交辦事項。
- 第4條工程處設下列科、室、所,如附表。
- 第5條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國道新(拓)建與改善工程之執行、管制及考核。二、建築工程施工之審核、管制及考核。三、交通工程、交…
- 第6條技術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工程規劃與設計之協調及審查。二、工程預算之編擬及審核。三、工程設計圖說、技術規範之疑義澄釋。四、…
- 第7條用地科掌理事項如下:一、用地資料調查。二、路權界樁增補測設。三、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變更之申辦。四、路權用地協議價購、徵收…
- 第8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
- 第10條政風室掌理工程處政風事項。
- 第11條主計室掌理工程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12條材料試驗所掌理事項如下:一、有關施工作業抽查及材料設備抽驗等品質查證。二、工程主要材料之檢(試)驗與工地實驗室建置管理、…
- 第13條各工務所掌理事項如下:一、工程契約之執行及管理。二、工程開工、停工、復工、展期及竣工審查。三、施工計畫、工程綜合保險契約…
- 第14條工程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 第15條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二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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