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材料試驗所掌理事項如下:一、有關施工作業抽查及材料設備抽驗等品質查證。二、工程主要材料之檢(試)驗與工地實驗室建置管理、執行及驗證。三、工程材料及檢(試)驗設備之研發計畫研擬。四、新材料之施工規範研訂及產製之性能驗證。五、國道工程人員教育訓練。六、其他有關材料試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