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臺北航空氣象中心職掌如下:一、本區內國內外航線有關天氣報告、天氣預報、天氣守視及危害飛航氣象資料之處理及提供事項。二、國內民航或軍民共用機場天氣觀測、預報、颱(大)風警報之發布及提供事項。三、航空氣象資料之統計分析及研判事項。四、國內外航空氣象資料之蒐集及交換事項。五、飛航諮詢服務有關氣象資料之提供事項。六、與國內外氣象單位作業之聯繫事項。七、所屬作業單位及人員之業務督導考核及在職訓練事項。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