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供應室職掌如下:一、飛航服務設備及其所需器材之申請、提運、儲存、供應及採購事項。二、第三至五類財產帳務管理事項。三、軍方支援設備、器材之申請、提領、撥發及轉運事項。四、庫儲器材之計值調整、清點作業事項。五、呆廢設備、器材之處理事項。六、第三至五類財產、器材盤點之查核事項。七、航電維護單位器材供應作業輔導事項。八、車輛以外之技術用油油料消耗之統計事項。九、庫儲安全措施之規劃及改進事項。十、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