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航電技術室職掌如下:一、飛航服務設備之建立與改善計畫及各項技術資料之研究、處理審核事項。二、設備及器材之審查、調配與資料管理事項。三、設備改良專案預算之編擬、支用及結報事項。四、無線電頻率及報照之申配事項。五、航電人員訓練規劃及業務督導、考核事項。六、航電測試儀表之修校處理事項。七、飛航服務業務計畫、業務報告之綜合辦理事項。八、有關民航法規之彙集整理及圖書刊物之蒐集保管事項。九、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