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工程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細則。
- 第2條處長綜理工程處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工程處業務。
- 第3條主任工程司權責如下: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 第5條企劃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工程測量、規劃及設計。二、公路改善計畫研擬及管理。三、公路工程環境影響評估事項。四、新闢公路…
- 第6條養護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養護督導、管理及執行。二、公路養護工程之審核、管制及考核。三、公路養護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及…
- 第7條工務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新建與改善工程之執行、管制及考核。二、公路改善工程水土保持案件辦理、剩餘土石方處理及環境監測…
- 第8條產管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用地取得案件之處理。二、公路產權維護及地籍管理。三、車輛、機具之管理。四、搶修橋材庫與各項搶…
- 第9條勞安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工地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防止及改善。二、公路土木工程或營建工程勞工職業安…
- 第10條交通管理及控制中心掌理事項如下:一、交通管理措施之研擬、執行、協調及推動。二、交通工程與交通安全設施之設置及維護。三、公…
- 第11條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國會聯絡、媒體公關事務…
- 第12條人事室掌理各工程處人事事項。
- 第13條政風室掌理各工程處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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