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第10條 法規: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第10條 本公司受有薪給之董事長、總經理、監察人及代表公股之董事,應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之從業人員,除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外,依本公司人事規章辦理,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