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依前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規定之養老給付計算標準發給補償金。但依法再參加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將補償金繳回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