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本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二、年度營業方針及計畫之核轉。三、本公司預算、決算事項之審議。四、郵局設立、變更或撤銷之核轉。五、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任免。六、本公司人事規章之核轉或核定。七、本公司營業規章之核定。八、除信函、明信片及其他具有通信性質文件之資費外,各類郵件資費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