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8條 法規: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18條 主管機關得委由經理銀行或金融機構辦理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三項、第八條第五項或第十四條第七款規定之利息或保費補貼作業。本辦法所定紓困、振興之審查作業事項,得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