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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中小企業目
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2條
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第2條
法規:
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中小企業目
第2條
本辦法
之主管機關
為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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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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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條
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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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本辦法所稱因受到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中小企業),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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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因受到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
第4條
受災中小企業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予以展延或予以利息之減免。前項貸款原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
第5條
受災中小企業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訂定之貸款要點辦理災害復工營業所需資金(以下簡稱災害復工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
第6條
依第四條第一項辦理展延或利息減免之貸款,其每筆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或利息減免之損失,由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補貼金融機構:…
第7條
主管機關得委由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辦理前條之補貼作業。
第8條
本辦法所需之補貼及作業經費,由主管機關視需要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9條
承貸金融機構應確實完整保存補貼之相關資料,主管機關得委由信保基金或經理銀行監督補貼撥款,並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情形…
第10條
主管機關督導執行授信措施與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災害前已貸款本金及利息償還期限展延或利息減免、擔保調整事宜或災害復工…
第11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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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