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本辦法之申請示範獎勵補助案,準用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示範獎勵補助案經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委員審查通過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核定其設置計畫及每(峰)瓩獎勵補助金額上限。但實際撥付金額,依獎勵補助金額領據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