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申請人依前條規定請領示範獎勵補助金額,應檢具下列文件:一、領款申請書(附件八)及經核定之設置計畫。二、獎勵補助金額領據(附件九)。三、發電設備製造商出具之新品保證書。四、經註冊會計師簽證後之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支出憑證。五、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電業執照、自用發電設備登記證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登記函影本。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第八條規定,於前項申請案件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