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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建築整合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示範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受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者申請文件如有虛偽不實、違法或現場查驗有未依核准圖說施工且無法改善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之核定。
受示範獎勵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示範獎勵補助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一、設置或使用情形與核定之設置計畫內容不符,且情節重大。
二、違反前條第一項各款之一或第二項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
依前二項規定撤銷或廢止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之核定,受認可或示範獎勵補助者三年內不得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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