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第2條 法規: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本法規已於 2021-07-15 廢止,以下為廢止前的條文,僅供參考。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將補貼申請案之審核、撥付、查核及其他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局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