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電業申請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基金年度預算用罄,撥付不足金額之部分,得於次一年度撥付。
已撥付之金額較年度決算為少者,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撥付不足金額之部分;為溢付者,電業應即退還溢付之金額,未退還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應撥付之金額抵充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