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電業應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底前檢具下列書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一、前半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款項申請表(如附件一)。二、全年度迴避成本表(如附件二)。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電業如未能於前項期限內完成申請,應於該期限屆滿十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二個月為限;逾期未展期或未於展延期限內完成申請者,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後,仍未於通知期限內完成申請者,得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