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6條 法規: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6條 中央、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用電場所申報或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並得派員檢查,用電場所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