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0-1條 法規: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10-1條 用電場所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應以書面或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提報自主維護管理計畫。低壓(六百伏特以下)受電且契約容量未達五十瓩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裝有電動運輸工具充、換電設備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