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5條 法規: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5條 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登載事項有變更者,除依第九條規定辦理外,其負責人應自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檢附申請書、原登記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登記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用電場所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登記執照遺失或破損不能辨識時,其負責人應聲明作廢,申請補發或換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