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第11條 法規: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1條 用電場所發生事故,致影響供電系統者,其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應填報電氣事故報告表,於事故發生後五日內,分送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輸配電業營業處所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