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檢驗維護業相關登記事項之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當地電業及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核或查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合格檢驗維護業之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分別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