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實施用戶輪流停供方案,應於停止實施後七日內,將實施情形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中央主管機關並得令其隨時提出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