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天然氣進口平均價格上漲幅度達前條規定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檢具相關資料提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國民所得水準、物價變動指數及經濟成長指標因素後,於必要時,得命天然氣進口事業暫不調整或部分調整其天然氣售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