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天然氣進口事業之存量可用天數達存量下限天數以上時,天然氣進口事業應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應於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後三日內,將實施之情形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命其提出補充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