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第6條 法規:天然氣供應及價格管制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第6條 天然氣進口事業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時,應於實施三日前通知其用戶;依前條第一項第八款對公用天然氣事業減供用量者,應於五日前通知之。停止實施供應管制方案時,應於停止實施一日前通知其用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