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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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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4條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14條
法規: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4條
本
標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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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規費。申請人於繳費後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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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增加供氣區域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第12-1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天然氣導管配管專業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或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
第12-2條
公用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依管理辦法第六條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或展延執照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公用天然氣導管承…
第12-3條
氣體燃料導管裝管技工依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換發或補發合格證明文件者,每件應繳納證照費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第12-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公用天然氣事業用戶管線設備裝置計費準則第五條規定,申請核定裝置業務收費作業手冊者,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
第13條
除另有規定外,申請人應於提出申請案時,繳納本標準規定之各項規費。申請人於繳費後撤回申請,或經主管機關不予受理或駁回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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